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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数字模型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范畴

更新时间: 2019-11-25 13:47:30  查看次数: 263    

有些学者认为每个3D打印数字模型背后都需要通过一些程序代码来实现其功能,此类程序代码属于计算机程序。不可否认3D打印数字模型要在电脑中呈现,肯定是要由计算机代码在计算机系统中运算。也就是说3D打印数字模型需要计算机系统中运算的代码,所以符合计算机作品的特征,即通过代码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运算。然而3D打印数字模型是运用完成的指令程序得到的计算机文档,制作3D打印数字模型的CAD软件才是创造指令程序,美国学者也认为3D打印数字模型与计算机应用程序是不同,因为只存在少数实现打印结果的方法,为了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运用混合原则,应当将CAD文件排除在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范畴之外。美国学者又是从混合原则角度出发认为3D打印数字模型不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


通过CAD软件制成的3D打印数字模型仅仅是因为该作者并没有实施体现计算机软件表达形式意义上的创作行为,即并没有任何程序代码的编制。计算机系统背后运算的代码,是由CAD软件自动形成的结果。所以3D打印数字模型是由CAD软件绘制而成的计算机文档,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的界定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可以由文字或由线条、颜色等表现形式构成的图形、立体造型等形式展现。当科学领域内的作品由文字作品形式(如科技学术论文)出现时,与文学领域的文字作品相比较,在其表达形式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上完全相同。然而属于科学领域内的作品的图形作品,虽然在表达形式上与美术作品无本质区别,但是独立设置图形作品类型,这是因为在表达的内容上,与美术作品所表达的艺术之美不同,图形作品是在表达以科学制图方法绘制的科学之美。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图形作品进行了概念定义。从定义中可知图形作品包括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类型,但设计图仅包括工程和产品的设计图,即并非所有的设计图都将构成图形作品,如下文中将所述建筑作品的外观设计图将属于建筑作品。即设计图仅是一种作品表达载体的形式,当所涉及的“产品”为美术作品、建筑作品(仅为建筑外观设计图)以及实用艺术作品时,应当理解为是相应的作品类型,而不能仅以表达载体的形式上属于设计图形式就认定其构成图形作品。


因此也有学者提出对于产品设计图中的产品应当进行限制性理解,产品设计图中的“产品”是指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工业品,并不包括美术作品和可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的“实用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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